一、物權請求權包括物權確認請求權嗎?
物權請求權不包括物權確認請求權,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物權請求權包括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二、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有什麼區別
1、物權請求權的實現或物權性民事責任的承擔,權利人無需證明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因爲,權利人僅僅要求將受到妨害的物權恢復到其完滿狀態。而受害人慾請求行爲人損害賠償者,則應證明其實施侵權行爲時主觀有過錯。
2、物權請求權的實現不以行爲人的行爲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爲前提。而行爲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現有財產或非財產性損害。
3、債權請求權的行使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而物權請求權很難適用訴訟時效。
4、物權請求權的行使主體並不侷限於物權人本身,因爲物權請求權是與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對物的佔有構成侵害或妨礙的,物的持有、佔有者即可行使此項請求權。如租賃物的承租人對他人侵害租賃物的行爲可以提起訴訟行使上述權利。因此,這是一種對物訴訟。而債權性請求權的行使是以相對人爲對象,且以權利人受到實際損害爲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損害者纔可以侵害方爲被告提起訴訟,故這是一種對人訴訟。
在當代的社會,關於物權方面的一些請求權是基於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規定的通常狀況之下,如果自己所擁有的一些物權遭受到他人的侵犯的話,便是可以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或者是要求對方返還原物的,但這種請求權基本上不包括由物權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