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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有哪些情形

欄目: 合同訂立 / 發佈於: / 人氣:3.07W

無權代理的情形主要有:
1、當事人無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了代理行爲。
2、當事人超越代理權,實施了代理行爲。
3、當事人在代理權終止後,實施了代理行爲。
無權代理是指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無權代理有哪些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