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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試用買賣合同

欄目: 合同訂立 / 發佈於: / 人氣:2.62W
什麼是試用買賣合同
試用買賣合同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是指雙方約定,由買受人對一標的物先行試用或檢驗,由買受人在約定期限內對標的物的決定是否購買的特殊買賣合同,除具備一般買賣合同的特性外,還具有一些特殊屬性。首先,先行試用的權利。在一般買賣中,買受人並無先行試用試用標的物的義務;而在試用買賣中,買受人有權要求在買賣成立前將標的物先行試用,這是出賣人的一項獨立的義務,而非合同的交付義務。其次,默式購買推定規定。爲了及時督促合同的履行,試用買賣合同買受人有權在約定期限內決定是否購買試用標的物,若期間屆滿未做任何表示,則推定視爲購買。因此,試用買賣合同中,若不同意購買的,則應及時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明確不購買意思表示。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爲購買。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六百三十八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爲購買。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爲的,視爲同意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