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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中僅夫妻一方簽字的效力如何認定

欄目: 合同效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52W

我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沒有對夫妻一方擔任保證人時須得到另一方同意的規定,但從《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有關規定來看,夫妻一方擔任保證人時即便沒有得到對方的同意,該保證合同也未必無效。依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7條、第18條以及第19條的規定,夫妻財產分爲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法定財產製分爲法定共有財產製和法定分別財產制。

保證合同中僅夫妻一方簽字的效力如何認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