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體變更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