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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追加股東爲被執行人?

欄目: 破產清算 / 發佈於: / 人氣:2.99W
哪些情況可以追加股東爲被執行人?
律師解析:一、以下情況下可以追加公司的股東爲被執行人:
1、股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
2、股東抽逃出資的;
3、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
4、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的;
5、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無法進行清算的;
6、其他可以追加的情形。
二、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未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並進入執行程序的當事人。在法院對於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爲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
三、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