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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清算權益的司法救濟

欄目: 破產清算 / 發佈於: / 人氣:2.55W

1、在由公司股東自行組織的清算中,應當保證各股東的知情權、參與權、表決權及確認權。
2、在申請審查階段,受案法院應當召開聽證會,並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要求被申請人提供其在自行清算中不存在故意拖延清算,或者不存在其他違法清算和可能嚴重損害股東利益的相應證據。
3、最高法院對公司法的有關司法解釋也只是規定了因違規清算而導致的賠償責任可以涉訴。顯然,股東對清算行爲的效力異議之訴是一種新的訴權類型。
4、一般來講,股東對公司清算的異議之訴中的被訴主體應當根據公司是否被註銷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清算權益的司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