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債務與股東個人無關,應由公司以公司財產承擔,所有的股東僅以出資額爲限承擔有限責任。故如非個人債務而是公司債務,則應該由公司承擔,而新的股東自然也無需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