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土地經營權能繼承嗎?
家庭承包經營權,是屬於農戶整個家庭的,而不是屬於其中某一個家庭成員的。因此,當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作爲承包方的“戶”還存在,不產生繼承問題,應當由戶內的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無論是哪種情況,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都不能繼承。
如果賦予公民對耕地承包的繼承權,會出現以下導致農村耕地承包合同履行失控,日益減少的農村耕地變得更加緊張,耕地承包合同失去原有的本質和意義,挫傷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等不利影響。譬如繼承人系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戶,如果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其享有的土地份額明顯多於其他村民,有違公平原則。再如繼承人系其他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如果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由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耕種,出現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爭田奪地的混亂局面。
二、遺產的範圍都包括哪些?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收入
2、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綜上所述,不是村民都承包大量的土地經營,其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權。這種使用權不同於財產所有權,因此不能當做遺產繼承,村民去世後,家庭成員可以提出繼續經營土地。如果是使用的宅基地,其建設在土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這是遺產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