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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股東資格和權益的條件有哪些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3.25W

一、取得股東資格和權益的條件有哪些

取得股東資格和權益的條件有哪些

1、原始取得

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爲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爲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併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爲公司的新股東。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來講,股東資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處分性,法律所禁止處分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轉讓人爲正當權利人,則無需啓動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時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若明知或怠於注意讓與人無權利之事實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權;

(5)依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法取得股票,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取得,無記名股票交付即可。

股東出資創辦作爲社團法人的公司,成爲該法人成員,因而取得社員權。社員權是一種類型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社員權既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純粹的物權或債權,又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純粹的人格權或身份權。社員權謂之權利,其實更像一種資格或權限,其實質是團體中的成員依其在團體中的地位而產生的具有利益內容的權限。換言之,社員權有法律資格之外觀而具法律權利之實質,其本質屬性乃爲新型之私法權利,而這種權利是與法律主體的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相併列的權利類型。

相關的公司股東在這類公司具有相應的投票權、管理權、參議權。一旦公司出現重大的變更時,應積極的召開相關的股東大會,由公司的股東對這類公司的事務進行表決。同意後才能夠進行辦理,確保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