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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確認之訴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欄目: 股權 / 發佈於: / 人氣:6.69K

我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確認之訴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沒有明確規定,對股東資格確認也沒有訴訟給時效之規定。
股權確認之訴,從本質上是基於形成權基礎上所提出的具體請求。由形成權是依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權利,其並非訴訟時效客體上的請求權,所以確認之訴不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3年)的規定,應受長期訴訟時效的約束(20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股權確認之訴的訴訟時效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