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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未對公司進行清算是要賠償公司債權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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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賠償債權人損失的。作爲法律主體尚未終止,屬於清算中的法人,但其權利的內容僅限於對公司的資產清理,並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法院不能以公司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而判決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賠償責任,這與設立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制度相違背。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東未對公司進行清算是要賠償公司債權人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