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的,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債權成立後公司進行分立的,其債權人是有權要求分立後的兩個公司進行承擔連帶責任的,但是無權要求提前償還未到期的債務的。【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