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如果實際出資人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則名義出資人需要對公司債務在實際出資人未出資的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法解釋(三)》第27條規定,“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爲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爲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