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轉讓必須要交印花稅嗎?
股權轉讓必須要交印花稅,股權轉讓應依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萬分之五稅率分別對合同簽訂各方計徵印花稅。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爲合同金額。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
二、稅務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股權轉讓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第十條規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因此,納稅人發生股權轉讓行爲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以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二)簽訂合同各方都應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根據以上規定,無論在境外還是境內簽定合同,簽訂合同各方都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三)境外簽訂合同境內使用時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第十五條規定,"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是指《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徵稅的合同在國外簽訂時,不便按規定貼花,因此,應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
只要是在中國境內既具有法律效力,又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無論其在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如果合同在境外簽訂的,應在境內使用時予以繳納印花稅。在境內繳納印花稅時,由單方使用的則單方繳納。若雙方使用的,則雙方同時繳納。
我們國家股權轉讓勢必是需要進行合同的簽訂的,簽訂合同之後會關於轉讓股權的價款達成一致,這就會涉及到印花稅的計算。印花稅及按照合同涉及金額計算,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