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年齡在十八週歲以下,且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2、未在本地居住或是在本地沒有穩定的工作,不具備支付租金的能力;3、在本地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高於住房保障面積標準;4、已享受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公租房或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近兩年有房屋出售記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