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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購房陰陽合同違法嗎

欄目: 房屋買賣 / 發佈於: / 人氣:2.4W

一、通常情況下購房陰陽合同違法嗎

通常情況下購房陰陽合同違法嗎

簽訂購房陰陽合同是違法的。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補足應繳的稅款,而且還面臨高額罰款。更爲嚴重的是,這樣所謂的“避稅”方式在近幾年已經引起了一定數量的糾紛。過戶前首先要核稅,核稅通不過,則無法交易,糾紛自然而生,多出的稅費到底誰來承擔就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此外,如果是通過貸款方式買房,由於首付款是按真實房價支付的,而交付貸款銀行的必須是送房地產交易過戶用合同,如果首付款和買賣合同有出入,貸款也不能獲得銀行批准,這樣也會引起雙方的糾紛。

此外,簽訂“陰陽合同”還暗藏着很大的法律風險:1、涉嫌逃稅要承擔法律責任,即稅務機關一旦查實的話要追繳稅款,而且要處以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數額到了一定程度要受刑事處罰,我國《刑法》第201條有規定,作爲納稅人如果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2、當買房人再次轉讓房產時,將面臨賣出和買入價之間差額較大,相應稅費被拉高的問題,將要承擔更多的稅賦。

二、房產交易陰陽合同的法律代價有哪些

以逃避稅費的目的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爲一旦被稅務機關查出,則不僅會被追繳稅款,還可能被處以罰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爲的效力】行爲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簽訂房產交易陰陽合同被查實之後,如果沒有利用簽訂陰陽合同來進行相關違法的行爲,那麼一般陽合同會無效。如果通過簽訂陰陽合同來進行相關的違法行爲的話,那麼陰陽合同都會被撤銷,並且會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