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應該申領居住證。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