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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哪些行爲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欄目: 房屋租賃 / 發佈於: / 人氣:3.16W

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哪些行爲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