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女士家有一處老宅,包括北方三間、南房三間、東西廂房各兩間,2003年家裏爲了拆遷多分得財產,張女士將南方三間以3000元價格以買賣方式出售給自己的親弟弟張先生,後進行了分戶。2013年拆遷正式啓動,爲了儘快完成拆遷任務,拆遷部門打包1700萬對老宅進行拆遷。簽訂協議當日,張女士因沒帶身份證因此以弟弟名義簽訂了拆遷協議,拆遷部門將拆遷款總計1700萬元全部支付到張先生名下。張女士表示畢竟是自己親弟弟,也用了他的名額,自己自願贈予弟弟500萬,其餘的轉給自己就可以,張先生表示同意,後卻僅向張女士支付了850萬,張女士多次找弟弟協商此事,弟弟表示拆遷僅僅是對正房拆遷,自己享有一半的拆遷利益理應享有一半的拆遷待遇,雙方因此產生糾紛。
訴訟過程:
張女士通過分家析產糾紛一審二審法院申請再審、檢察院抗訴階段均被駁回。
張女士通過訴訟合同無效均被駁回。
張女士認爲事實很清楚,法院也一定會判決自己勝訴,因此沒有充分準備致使一審敗訴,二審未抓住重點光靠陳述導致二審敗訴,再審只是走程序,沒有全面分析案件和兩審盤踞,也未提供新證據指使再審被駁回。
律師分析:
1.關於訴訟程序:訴訟是兩審終審制,很多當事人爲了節省一點律師費用,想着一審先打打看,敗訴了再找律師。而事實上,法律程序是有限的,一審結束二審改判可能性是很小的,一審需要充分準備,更不能抱有僥倖心理,一審敗訴可能會導致全盤皆輸,即使二審有改判的可能性也是要付出更多的努力,這些經驗只有打過官司並且吃過虧的當事人才深有體會。
2.關於案由: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比較重要的,如果案由錯誤也會導致敗訴。張女士採用合同無效來進行訴訟必敗無疑,因爲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簽訂的合同本身就是有效的,只是如果張先生未支付款項涉及到的是履行問題,這樣沒有意義的訴訟只會增加訴訟成本。
3.關於案件本身:首先要考慮是否有張先生份額,雙方之間買賣合同未履行完畢張先生佔比存在疑問;其次院內房屋並未區分房屋性質,正常來講應該按照平米來進行分割,張先生最多佔十分之三,可以找拆遷協議、拆遷部門證人證言等來證實拆遷依據,每個案件會根據實際情況提供更爲詳細的案件材料進行證明。
4.關於訴訟技巧:作爲當事人應全面準備材料,將案件事實通過證據加合理說明方式呈現在法官面前,有時並非法官辦案出現問題,而是當事人本身就未充分準備,作爲當事人對於家庭的事情一清二楚,但是對於法官來講只能通過庭審和證據來了解案件情況,因此不能輕視任何一次勝訴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