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違法解除,因爲“不懂法”,仲裁只主張了經濟補償,一審可以請求變更爲賠償金嗎?②
劉剋星律師
(特別提示:勞動爭議地域性較強,不同地區、不同法院針對同一類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觀點,且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法律及相關規定也有可能發生變化,故本文所述案例的裁判觀點,僅供參考,不作爲針對個人的建議。)
說明:本律師關於本文案例及類案檢索所用關鍵詞:全文“支付經濟補償變更爲支付賠償金的”+裁判結果“賠償金”;全文“支付經濟補償變更爲支付賠償金的”。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書字號:天津市**區人民法院(2022)津0113民初*3*5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勞動爭議
3、當事人:
原告:曾某某(曾某某爲化名,下同)
被告:甲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甲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爲化名,下同)
被告:丙中心(丙中心爲化名,下同)
【基本案情】(關於支付賠償金)
被告甲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系企業法人,被告丙中心系事業單位法人,丙中心於2020年10月14日成立,吸收了排灌所的職能而成立,並註銷了排灌所。丙中心成立前,原告曾某某曾在排灌所工作。2020年12月30日二被告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一份,約定甲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員工至丙中心的職工食堂工作,期限兩年。2021年1月1日原告與甲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書》,約定期限二年,操作崗。2022年4月29日丙中心向甲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解除勞務派遣協議通知書,通知因單位食堂改革,用工人員調整,於2022年4月30日解除勞務派遣協議。2022年4月29日被告甲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原告工作至2022年4月29日。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爲3,176.75元。
原告於2022年5月5日作爲申請人,以甲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爲第一被申請人,丙中心爲第二被申請人,向天津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38,121元。2022年7月18日,天津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津北辰勞人仲裁字(2022)第2*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第一被申請人於本裁決生效後,立即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4,765.13元;二、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曾某某對仲裁裁決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案件爭議焦點之一】
二被告應否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一審法院裁判要旨】(關於支付賠償金)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關於爭議焦點,原告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爲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被告抗辯原告仲裁階段申請事項爲經濟補償,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本院認爲,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基於同一事實在仲裁辯論終結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審辯論終結前將仲裁請求、訴訟請求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變更爲支付賠償金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應予准許。本案中,原告當庭變更將經濟補償變更爲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對於被告抗辯本院不予採信。
對於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丙中心因食堂改革與甲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勞務派遣協議,作爲用人單位的甲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於2022年4月29日向原告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事由爲“由於協商一致單位提出原因”,原告對協商一致解除的事實予以否認,被告甲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雙方協商一致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本院認定被告甲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
五、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用人單位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可以依法裁決或者判決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基於同一事實在仲裁辯論終結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審辯論終結前將仲裁請求、訴訟請求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變更爲支付賠償金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