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是否可主張返還團購費?
所謂購房團購,是指一定數量的購房者自發組團或者在團購組織的安排下,由選出的代表或者單位,與開發商多次協商,最終在某一時間段內以低於散戶市場成交價格簽訂合同的一種消費過程。對開發商而言帶來了大量的成交,對客戶而言得到了實惠,是一種雙贏的營銷模式。而購房者爲能享受因團購而帶來的優惠,往往需要先預交一部分費用,這部分費用也被稱之爲“團購費”。
但團購買房模式也存在着很大的風險,由於目前法律上對於“團購費”沒有明確的定義,因此給購房者的維權也帶來了各種困難。“團購費”通常是通過第三方銷售公司收取,不直接打入開發商賬戶,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被認定爲“服務費”、“預付款”或者“中介費”。團購費在認購協議解除的時候是否可以主張解除?
基本案情
李某與某公司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書,單價優惠構成備註8萬抵15萬。李某持有的推薦單,部分內容:爲獲取本次活動的購房優惠權,在簽署本說明同時,被推薦人需支付信息服務費人民幣8萬元,減免房款15萬元。此服務費由某投資公司收取。如成功購房,信息服務費不予退還,若未成功購房,則該信息服務費30天內可申請退還。後李某與某公司解除商品房認購協議書,現李某起訴要求退還8萬元團購費。判決某投資公司返還8萬元的團購費及對應的利息。
法院判決:
判決某投資公司返還8萬元的團購費及對應的利息。
律師點評:
關於是否返還的問題?某投資公司以信息服務費名義收取李某8萬元,而繳納的目的是購房者爲了最終獲得購房實質性的優惠,而投資公司的義務不僅要使得購房者在訂立合同時享有優惠,更應該實際享受購買該房屋的優惠價格,否則難以實現雙方訂立合同的目的 ,而現在李某與開發商解除了商品房合同,也即最終並未實際享受該購房的優惠,簽訂合同的目的無法得以實現,因此某投資公司應當將該筆團購費進行返還。
應當由誰返還的問題?商品房買賣合同雖然與組織參與團購而形成的合同存在事實上的關聯,但二者並非同一法律關係,推薦單上載明瞭該8萬元不是房款,故李某無權要求某公司返還,僅能向具有合同相對性的某投資公司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