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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如何寫纔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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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如何寫纔是合法有效的?

婚內財產協議如何寫纔是合法有效的?

目前,離婚率逐漸上升,最受當事人關注的其中一項便是財產分割問題。那麼如何防止離婚時雙方在財產分割問題上發生爭議呢?我建議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簽訂一份婚內財產協議。那麼婚內財產協議應如何寫纔是合法有效的呢?

首先,應區分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

根據是否以離婚爲目的,夫妻雙方簽訂的財產協議可分爲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財產協議。

婚內財產協議是針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歸屬作出的約定,自雙方簽訂之日或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之日,即發生法律效力。

而離婚財產協議則以夫妻雙方登記離婚或調解離婚爲生效條件。法律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爲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上述規定即是說,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簽訂後未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也未經法院調解離婚,而是由法院判決離婚,則離婚財產協議不能成爲法院判決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

很多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後,由於各種原因沒有及時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結果對方反悔導致離婚財產協議無法生效。離婚協議會因對方反悔成爲一紙空文,而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才真正具有法律效力上的穩定性。

其次,要保證婚內財產協議合法有效應做到以下幾點:

1. 夫妻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必須完全出於自願

簽訂協議時夫妻雙方需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並且雙方均自願。同時協議應是對雙方的約束,而不能僅僅約束其中一方。若協議中約定“任何一方提出離婚,將淨身出戶”類似的限制離婚自由的約定,那麼該約定會被認定爲無效約定。

2. 婚內財產協議必須爲書面形式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協議內容必須合法

協議不能限制一方基本人權,比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等。同時也不能有違反公序良俗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