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本文簡稱“新解釋(一)”)已於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解釋(一)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本文簡稱“原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本文簡稱“原解釋(二)”)相比,存在哪些重大變化,本文已進行總結。大竹縣律師大竹律師 大竹律師事務所
新解釋(一)的重大變化
一、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原解釋(二)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爲六個月。新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二、實際施工人可以對與到期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提起代位權訴訟
原解釋(二)規定,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於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對實際施工人造成損害的,實際施工人有權提起代位權訴訟。新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於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具備折價或者拍賣條件的,承包人有權就裝飾裝修工程行使優先權
原解釋(二)規定,承包人有權請求就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但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的除外。新解釋(一)第三十七條規定,裝飾裝修工程具備折價或者拍賣條件,承包人有權請求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優先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新解釋(一)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承包人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五、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時,可以按照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原解釋(一)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新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六、“結算建設工程價款”修改爲“折價補償承包人”
原解釋(二)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新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七、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即使不存在過錯,也應當承擔責任
原解釋(一)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新解釋(一)第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