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1、解除合同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當具備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的行爲。合同的解除,分爲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主要類型。
《合同法》第93條規定了合同的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滿足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時,應付給對方當事人由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一定數額的貨幣。違約金分爲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凡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是法定違約金,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約定違約金。
3、賠償損失
對於因當事人違約行爲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當事人因違約所受到的損失,這就是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形式。
買受人是否有權拒絕收房,應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來看,而不是說只要商品房存在質量問題,買受人就可以拒絕收房。當然,買受人可以約定更爲具體的交付條件。
對於精裝修房,對裝飾、設備標準的約定的違約責任尤其要詳細具體。
如果合同沒有對開發商違約時應承擔的違約金或違約金計算方式作出明確約定,而僅僅約定賠償損失的,則買受人舉證證明其損失金額有一定難度。
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買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權應在一定期限內行使的,買受人應在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買受人喪失合同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