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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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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第十條
婚姻法無效婚姻第十條如何規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釋義】 本條是關於無效婚姻的規定,是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規定。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