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