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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發現原具體行政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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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發現原具體行政行爲
行政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的理由?
 行政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的可能成爲被告。對經過行政複議的行政案件,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爲的,在2014年我國行政訴訟法修正前,只能列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爲被告,行政訴訟法修正後,規定應作出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爲共同被告;當複議機關改變了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的原具體行政行爲的,則應列複議機關爲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