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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無故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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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無故終止
租賃終止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署的 模塊局《房屋租賃合同》,雙方至目前爲止履行情況良好。由於乙方光進銅退規劃原因,要求終止原《房屋租賃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

一、原合同租賃期計至 年 月 日。

二、從 年 月 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內容,終止執行。

三、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設備、管線等自行搬出,租賃房屋退回給甲方,依附於租賃房屋的裝修等歸甲方所有。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期一天,須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3%的違約金。

四、原合同終止後,乙方除應付租金外,同意補償三個月的原合同租金給甲方。

五、原合同終止後,雙方同意就原合同事項互不追究法律責任。

六、雙方如就本協議的效力、解釋或者履行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調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

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協議書自雙方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委託代理人:聯繫電話:

簽訂日期:乙方: 代表人: 聯繫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