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但是工資待遇不能低於原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