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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重大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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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重大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
請問一下重大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重大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爲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爲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當事人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移送負責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
第四十三條醫學會應當將專家鑑定組成員簽名的鑑定結論、由專家鑑定組組長簽發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文稿和複印或者複製的有關病歷資料等存檔,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