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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訴後判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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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訴後判決上訴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
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通過抗訴方式進行監督。但法律並沒有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抗訴的時限。爲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規範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案件的意見》中規定:“申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應不予受理。”與此相呼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中規定:“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二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檢察院自己抗訴就沒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