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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對電動三輪車法規這個問題是如何的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6.43K
交通法對電動三輪車法規這個問題是如何的
交通法對電動三輪車法規這個問題是如何的
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類推適用。但司法實踐中通常把時速超過20公里的電動三輪車認定爲機動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中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對電動三輪車的屬性分歧較大,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二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爲,公安機關歷來對電動三輪車作爲機動車進行處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非機動車中對加裝動力裝置的情形進行了列舉,現在只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是明確的,電動三輪車不在其中,因此電動三輪車仍屬於機動車的範疇。
第二種觀點認爲,電動三輪車屬於非機動車。其理由是該產品未收入國家有關產品目錄,因此不屬於機動車的範疇。在實踐中公安機關不給予電動三輪車登記上牌,電動三輪車也不能象其他機動車一樣可以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