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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結婚的婚姻登記帶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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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結婚的婚姻登記帶什麼
結婚婚姻登記帶什麼
1、離婚再結婚的需要攜帶的證件有: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離婚證明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2、離婚證明可以是離婚證,也可以是判決書。
3、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