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51條的規定: 按照本規定第45條至第49條
的規定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
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
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陰超過標準面
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
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
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
超過部分退還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