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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合同的效力怎麼進行劃分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5.06K
民法典規定合同的效力怎麼進行劃分
民法典規定合同的效力怎麼進行劃分
合同效力分爲有效、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幾種。
一、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二、具備以下情形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可撤銷:撤銷前有效、撤銷後無效。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追認前效力待定,追認後有效、拒絕追認無效。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處分權人簽訂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