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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受脅迫簽訂的合同效力怎麼認定

欄目: 合同效力 / 發佈於: / 人氣:1.94W
民法典規定受脅迫簽訂的合同效力怎麼認定
律師解答:可以由當事人選擇撤銷。律師解析:受脅迫簽訂的合同效力,在被撤銷之前,如具備生效要件,是有效的。
在被撤銷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
雙方當事人應當基於意思表示自由來簽訂合同,如果一方或第三人以欺詐或者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是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