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2.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3.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法律依據】根據《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