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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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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八條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犯了偷竊會怎樣
第十八條是有關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按照第十八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盜竊,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在上述量刑幅度基礎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盜竊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