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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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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城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一般是什麼樣子的?
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應當立案處理。執法人員應當製作《立案審批表》,經所在分隊(科室)負責人審覈,報市或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一)一般規定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提起的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爲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爲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7)認爲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2、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