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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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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1、失業前連續繳費滿一年、累計繳費不滿二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爲三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二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爲六個月;  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四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爲九個月;  4、失業前累計繳費滿四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爲十二個月;  5、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計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一個月,但最長爲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爲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