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有以下兩個特徵:
(1)居間合同以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爲目的。
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是爲委託人提供服務的,這種服務表現爲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爲訂約的媒介。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進行居間活動的結果,其目的在於通過居間活動獲取報酬。居間人的活動只有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有效的合同關係纔有意義。
(2)居間人在合同關係中處於介紹人的地位。
居間合同的客體是居間人依照合同的約定實施中介服務的行爲。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託人的代理人或當事人一方,居間人只是按照委託人的指示,爲委託人報告有關可以與委託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給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在當事人之間充當“牽線搭橋”的媒介作用,並不參加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具體的訂立合同的過程,他的角色只是一箇中介服務人。只是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