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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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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如何認定
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如何認定
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的認定: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是指國家機關依法開展各項工作所需的良好的外部環境與條件,聚衆衝擊國家機關就是破壞這種良好環境與條件,使得國家機關無法正常工作。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各級各類國家機關。
    二、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衆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