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補償費
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由原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9倍調整爲10倍。徵用其他地類,仍按市政府揚府發[2002]84號文件規定的倍數執行。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耕地每畝爲1600元,常年種植的菜地每畝250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儀徵市、江都市、高郵市、寶應縣耕地每畝爲1400元,常年種植的菜地每畝1800元。
(二)徵用耕地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爲1700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儀徵市、江都市、高郵市、寶應縣爲13000元。
徵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70%計算。
徵用未利用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非農業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青苗補助費
一般按一熟作物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穫的原則上不予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1、麥子、油菜: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每畝爲80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儀徵市、江都市、高郵市、寶應縣每畝700元。
2、水稻: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每畝爲85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儀徵市、江都市、高郵市、寶應縣750元。
3、蔬菜: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每畝爲130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儀徵市、江都市、高郵市、寶應縣每畝1000元。
4、棉花:每畝800元。
(四)地上附着物補償
仍按照揚府發[2002]84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以及重點高等級公路徵地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