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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糾紛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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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糾紛代理詞
合作協議糾紛代理詞是什麼意思?有哪些內容?
第一 本協議的性質爲項目合作合同,而不是一個合夥協議。 依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依據上述規定以及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間的合作協議不屬於個人合夥,本合作協議一方爲有限責任公司,不符合個人合夥關於主體必須爲自然人的規定。從協議的約定和合作項目的性質可以看出,雙方實際上是一個項目合作合同,並非合夥,不適用合夥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