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不僅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和健康權。
犯罪對象是自願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如果被侵害的對象是非自願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則不構成本罪,但是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2)客觀方面表現爲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所謂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爲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
(3)犯罪主體系一般主體。
(4)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
即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人員而又有意容留並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
認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應注意:
本罪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區別;
本罪與強迫他人吸毒罪的區別;
本罪與販賣毒品罪的區別;
主觀上只能出於故意,如果行爲人明知他人走私、販賣毒品而提供毒品的,或以牟利爲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以走私、販賣毒品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