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可以選擇的基本抗辯方法是:案件事實辯護、證據不足辯護和法律適用辯護。案件事實辯護是指正面論述和證明一個和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不同的被告人的具體行爲,反駁公訴機關提出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即論述和證明公訴機關並沒有用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爲。
刑事辯護通常是由專業的刑辯律師進行的,因爲律師要比普通人更清楚要如何進行辯護,纔是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同時也能根據自己所學爲犯罪嫌疑人爭取更多的利益。
(一)說服法官
說服是刑辯律師的一項基本功。刑事辯護業務是一種最基本的訴訟業務,而訴訟的本質就是說服。公訴人是無法說服的,因爲,他們坐在法庭時已事先設定辯護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所以,刑辯律師不要把說服的對象搞錯。否則只能是事倍功半。達不到辯護目的。
(二)選準角度
選準辯護的角度是刑辯律師從事刑辯業務成功的一個關鍵。
(三)換位思考
刑辯律師要學會換位思考,換位思考不僅能幫助刑辯律師把握面、選準辯護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於消除公訴人的對立情緒,說服審判法官。庭審中,採用換位思考的方法對刑事與民事案件認定事實的證據標準和原則進行簡要論述。從而推導出“在民事訴訟”中都無法認定的證據,又如何能在刑事訴訟中認定。
(四)被告人認罪
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辯護和最後陳述的機會,向法庭講述其與受害人幾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衛、防衛致死摯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願承受一切處罰的“悔罪”態度。從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審效果。
(五)深挖證據
證據是訴訟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訴訟中,證據顯得尤爲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證據更是成功辯護的關鍵。我在東北承辦過一起“無期徒刑犯越獄殺人案”。
在我國,雖然吸毒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隨着近些年來我國對毒品犯罪懲罰力度的加大,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爲也會構成刑事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辯護,行使法律上賦予的辯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