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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 | 一併一起行政賠償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3.93K
一併一起行政賠償 再審
請問一併一起行政賠償 再審可以這樣提出嗎?
一、申請一併一起行政賠償 再審時,可以一併提出賠償請求: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9條和《國家賠償法》第9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由複議機關既對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在確認具體行政行爲違法之後,同時又對申請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害作出賠償決定。   二、政複議機關的審查以及作出決定:   行政複議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複議申請原則上實行書面審查,並先依據法律、法規及規章等對被提起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只有在確認具體 行政行爲違法的前提下,纔對賠償請求進行審查。如果認定具體行政行爲合法給予維持就可以不再審查賠償請求,而直接作出不予賠償決定。同時,在賠償處理中, 行政複議機關可以適用調解,並以調解書的形式解決賠償爭議,但也可直接作出賠償決定。   如果,申請人對複議機關作出的不予賠償複議決定或對作出的賠 償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當然,對複議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審查決定以及賠償決定都不服,可以在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附帶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