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起訴發現新罪一併提起公訴嗎?
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新罪不會直接一併提起公訴,一般要退回對新罪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的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嫌疑人需準備哪些材料?
1、授權委託書;
2、律師事務所公函;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4、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5、律師執業證。憑上述材料辦理會見通知,將會見通知和介紹信交看守所即可會見。
四、審查起訴階段嫌疑人存在哪些情形不能籤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綜上所述,即使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了新的犯罪行爲,也不可能在沒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就一併提起公訴。若存在新的犯罪行爲,且定罪證據確實充分,像這種情形,最終量刑的時候都是要數罪併罰的。數罪併罰的服刑期限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