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糾紛雙方協商解決
雙方當事人採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之前,首先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直接進行協商,自行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
2、當地相關部門
如果雙方當事人不願意協商解決,或者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糾紛(協商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向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申請進行調解來解決糾紛。這個時候土地糾紛調解員的作用就體現出來了。
3、仲裁機構
調解都未能解決糾紛,那就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人民法院
如果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結果後30日內,以對方當事人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具體承辦。 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或報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下達處理決定。